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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支故意伤害如何处罚?

来源:柱子科技

非法持有支故意伤害和非法持有支罪的主旨是:非法持有支行为具有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对社会安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直接影响。非法持有支会增加犯罪工具的危害性,加剧社会矛盾的激化和扩大化。故意伤害他人时,持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非法持有支行为,我国法律绝对不允许,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惩处,故意伤害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一、非法持有支故意伤害如何处罚?

用将人打伤时怎样判刑,依据持人的意愿而定,如果是故意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是杀害对方的,可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如何处罚非法持有支罪?

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非法持有支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些非法流入市场和社会的支一方面给部分有预谋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工具,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另一方面也加剧社会矛盾了激烈化、扩大化。一旦非法持者与他人发生矛盾或纠纷,事态的发展便极有可能失去控制。这些行为人持有支的本意固然只是用于个人收藏或是狩猎,但在情绪波动巨大、思维紊乱的情况下,很容易将支作为行凶报复的工具,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有效打击非法持行为势在必行。

非法持有支的这种行为在我们国家是绝对不会允许的,一旦发现的话肯定是需要严厉的惩处,如果说利用这个非法持有的支进行对他人身体伤害还会被判处故意伤害罪,一般情况下是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语

非法持有支和故意伤害罪行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安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非法持有支罪和故意伤害罪,法律将予以严厉的惩罚。非法持有支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有效打击非法持行为势在必行,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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